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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質押過半,表決權真的會被限制嗎?公司法197條之1白話

更新日:2026-07-11

先認識這條規定

市場上常聽到一種說法:董監事質押比太高,表決權會被限制。這句話不是傳言,而是有明確法源,來自公司法第197條之1。理解這條規定,就不會把它誤傳成模糊的印象。

這條條文的核心,是針對董事、監察人把持股拿去設質的情況,設下一個和表決權連動的規則。它把「質押」和「開股東會時能投多少票」綁在一起,屬於公司治理的制度設計。

以下用白話拆解這條規定的重點。要先說明的是,這裡談的是法規與制度,屬公開資訊整理,並非投資建議,也不是法律意見,實際個案仍以主管機關與法條為準。

過半是以什麼為基準

這條規定的關鍵門檻是「設質超過選任當時持股的一半」。也就是說,基準不是現在的持股,而是這位董監事當選、就任那個時點所持有的股數。

當一位董事或監察人設質的股數,超過他選任時持股的二分之一,超過的那部分持股,依規定在股東會的表決權會受到限制、不能全額行使。

用選任時持股當基準,是為了有一個固定的參照點,避免用當下持股計算時,因為持股變動而讓門檻跟著浮動。這也是前面提到「選任時持股」欄位的重要用途之一。

立法用意是什麼

這條規定的用意,是強化董監事持股和公司經營的連結。如果一位董監事把大部分持股都拿去質押借款,他實際承擔的股權風險就降低了,卻仍握有相應的表決權,兩者之間會出現落差。

透過限制超過一半質押部分的表決權,制度希望讓表決權更貼近實際承擔風險的持股,降低「持股大量質押、卻仍主導表決」的情況,屬於公司治理的一種平衡設計。

所以這條規定針對的是表決權的行使,而不是禁止質押本身。董監事依然可以合法質押持股,只是質押過半後,相應的表決權會依法受到限制。

怎麼和公開資料對照

要判斷一家公司的董監事是否可能觸及這條規定,可以對照兩個公開數字:選任時持股,以及目前的設質股數。當設質股數明顯超過選任時持股的一半,就落入這條規定的討論範圍。

不過實際的表決權計算涉及個別董監事的細節,公開資料只能提供概略的觀察方向,精確認定仍以公司揭露與主管機關為準。把它當成理解質押議題的一條背景知識就好。

本站會把董監持股與質押相關的公開欄位整理在個股頁,方便你對照觀察。所有內容皆為公開資料與法規整理,並非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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