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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質押過半,表決權真的會被限制嗎?公司法197條之1白話

更新日:2026-07-22閱讀約 3 分鐘

先認識這條規定#

市場上常聽到一種說法:董監事質押比太高,表決權會被限制。這句話不是傳言,而是有明確法源,來自公司法第197條之1。理解這條規定,就不會把它誤傳成模糊的印象。

董監質押流程:董監事持有股票,把股票拿去抵押給銀行等機構作為擔保品,換取資金;股票本身仍在名下,只是多了一層擔保關係持有股票抵押給銀行等機構取得資金股票本身還在名下,只是多了一層擔保關係
董監質押流程:持股拿去抵押給銀行等機構換取資金,股票本身仍在名下——先理解「質押」在做什麼,才看得懂表決權限制在談什麼。

這條條文的核心,是針對董事把持股拿去設質的情況,設下一個和表決權連動的規則。法條原文只寫「董事」,但依公司法第227條的準用規定,監察人也一併適用。

📋 先說明範圍

這裡談的是法規與制度,屬公開資訊整理,並非投資建議,也不是法律意見,實際個案仍以主管機關與法條為準。

過半是以什麼為基準#

這條規定的關鍵門檻是「設質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的股份數額二分之一」。基準不是現在的持股,而是這位董監事當選、就任那個時點所持有的股數,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選任時持股」。

董監質押比公式:質押比等於設質股數除以持有股數,分子是拿去設質的股數、分母是全部持有的股數質押比設質股數持有股數算的是「股數」的比例,不是質押換到多少借款金額
本站個股頁呈現的質押比=設質股數÷持有股數;公司法197條之1的表決權門檻分母不是現在持股,而是選任時持股,兩種算法分母不同,別搞混。

當一位董監事設質的股數超過他選任時持股的二分之一,超過的那部分持股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不是整批持股都被取消表決權。

⚠️ 只限公開發行公司

這條表決權限制只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本站涵蓋的上市、上櫃公司都屬於公開發行公司,這條規定用得上。

立法用意是什麼#

這條規定的用意,是強化董監事持股和公司經營的連結。如果一位董監事把大部分持股都拿去質押借款,他實際承擔的股權風險就降低了,卻仍握有相應的表決權,兩者之間會出現落差。

💡 限制的是表決權,不是禁止質押

這條規定針對的是表決權的行使,不是禁止質押本身。董監事依然可以合法質押持股,只是質押過半後,相應的表決權會依規定受到限制。

透過限制超過一半質押部分的表決權,制度希望讓表決權更貼近實際承擔風險的持股,降低「持股大量質押、卻仍主導表決」的情況,是公司治理裡的一種平衡設計。

怎麼和公開資料對照#

要判斷一家公司的董監事是否可能觸及這條規定,可以對照兩個公開數字:選任時持股,以及目前的設質股數。當設質股數明顯超過選任時持股的一半,就落入這條規定的討論範圍。

不過實際的表決權計算涉及個別董監事的細節,公開資料只能提供概略的觀察方向,精確認定仍以公司揭露與主管機關為準。把它當成理解質押議題的一條背景知識就好。

重點回顧

  • 門檻來自公司法第197條之1:設質超過選任當時持股的二分之一
  • 超過的部分持股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
  • 法條原文寫「董事」,依公司法第227條準用規定,監察人也一併適用
  • 這條限制只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 規定限制的是表決權的行使,不是禁止質押本身,本站整理的內容並非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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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公開資料整理,非投資建議。